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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商品免验办法
2014-01-07

台湾地区拟修订商品免验办法
2013年12月30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标字第10220051130号公告,预告修正「商品免验办法」部分条文,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或建议。
商品免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于2002年2月1日订定发布,迭经4次修正。本次修正系为解决实务上所面临的相关问题,及促使法规更加具体及明确化,并确实有效防止以免验的名行规避检验的实,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故修正本办法部分条文,其要点如下:
一、明确规范报验义务人符合免验相关规定者,即可径填本局公告指定免验通关代码。(修正条文第二条)
二、明定报验义务人申请免验时,应检附相关文件,以供审查。(修正条文第三条)
三、为加强免验案件的控管及确保商品消费安全,增列各式头盔商品、及文具类、儿童使用自行车商品,限制前揭商品同规格的免验金额及限缩其免验数量。(修正条文第四条)
四、考量电磁相容检验商品的风险较低,故删除不准免验的商品范围。又为维护勞工职场作业的安全性及维持相关机械的市场竞争公平性,故增列木材加工用圆盘锯及研磨机商品为本办法第十二条不准免验的商品。(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五、明定“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指定无需出口证明文件的免验商品,需同时检具切结书及产销文件才能办理核销,以利控管的顺遂;另为协助自由贸易港区在应施检验商品进入课税区的相关核销问题,故修正检具“财政部关务署”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核销。并增列报验义务人申请延展时,检验机关可视需要派员临场查核,以加强控管作为。(修正条文第十四条)
六、明定免验商品违反变更用途、产销文件及标示规定者,如未依期限内完成改正者,废止其免验申请,并至少停止受理免验申请六个月。并同时增列以诈伪方式取得商品免验核准,将予以撤销的处分,并停止受理免验申请六个月。(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商品免验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修正条文
现行条文
說明

第二条  输出入或境内产制商品,符合本办法规定者,报验义务人可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免验。
输入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者,报验义务人可不经前项申请而径依标准检验局公告指定免验通关代码,于进口报单输入许可证号码栏,自行填报免验通关代码,经单证比对符合后,通关放行。
第二条  输出入或境内产制商品,符合本办法规定者,报验义务人可向“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以下简称标准检验局)及其所属分局(以下简称检验机关)申请免验。
为明确规范报验义务人就其输入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符合免验相关规定者,即可径填本局公告指定免验通关代码,故将现行条文第十条规定移列本条第二项,并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条  报验义务人申请免验,应填具免验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于商品输出入或运出厂场前,向检验机关办理。
一、进口报单相关文件。
二、自然人身分证明文件或法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免验由他人代理者,另检附授权书及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
三、商品照片或型錄。
输出入的商品申请免验时,以同一进出口报单所载商品为同一申请案。
保税区工厂产制的商品输往课税区者,准用前二项规定。
免验申请经审查符合者,由检验机关发给同意免验通知书;不符合者,应予驳回。
第三条  报验义务人申请免验,应填具免验申请书,并检附相关文件,于商品输出入或运出厂场前,向检验机关办理。
输出入的商品申请免验时,可以同一进出口报单所载商品为同一申请案。
保税区工厂产制的商品输往课税区者,准用前二项规定。
免验申请经审查符合者,由检验机关发给同意免验通知书;不符合者,应予驳回。
为明确规范报验义务人于申请免验时,应一并检附相关文件,故增列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以供审查。

第四条  输入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报单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下列规定之一者,准予免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液化石油气汽車燃气系统零组件:八只。
二、輪胎:五个。
三、汽車用轻合金盘型輪圈:五只。
四、建筑用防火门:三组。
五、信息设备商品:五件。
六、汽車安全带:
(一)自用品:四条。
(二)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九条。
七、其它商品:
(一)自用品:二件。
(二)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五件。
玩具類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五件者或超过美金一千元且數量为一件者,准予免验。
骑乘机車用防护头盔、骑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运动用头盔、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壘球用头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防护头盔類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四顶者,准予免验。
抛弃式及简易型打火机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二十件者,准予免验。
文具類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十件者,准予免验。
儿童自行車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二件者,或超过美金一千元且數量为一件者,准予免验。
第四条  输入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或同一报单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下列规定之一者,准予免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一、液化石油气汽車燃气系统零组件:八只。
二、輪胎:五个。
三、汽車用轻合金盘型輪圈:五只。
四、建筑用防火门:三组。
五、信息设备商品:五件。
六、汽車安全带:
(一)自用品:四条。
(二)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九条。
七、其它商品:
(一)自用品:二件。
(二)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五件。
玩具類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五件者或超过美金一千元且數量为一件者,准予免验。
骑乘机車用防护头盔、自行車防护头盔類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四顶者,准予免验。
抛弃式及简易型打火机商品,其报单单一项次的金额在美金一千元以下且同规格型式的數量未逾二十件者,准予免验。
一、考量各式头盔均有安全上的考量,且骑乘自行車、溜冰鞋、滑板及直排輪等运动用头盔、硬式棒球用头盔、软式棒球及壘球用头盔、棒球及壘球捕手用头盔均属同货品号列6506.10.90.90-7,基于关贸比对一致性,及通关作业要求,故增列前未纳入的头盔類商品。
    二、为避免业者引用免验条款输入大量文具類商品以规避检验,应予限制该商品的免验金额及數量,又考量儿童使用自行車的安全,及避免业者引用免验条款输入儿童自行車商品以规避检验,应予限制该商品的免验金额及數量,故增列第五项及第六项。

第十条(删除)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免验金额、數量或条件规定的输入商品,标准检验局可公告指定免验通关代码,由报验义务人于进口报单输入许可证号码栏,自行填报免验通关代码,经单证比对符合后,通关放行。
一、本条删除。
二、为明确规范报验义务人就其输入非销售的自用品、商业样品、展览品或研发测试用物品,符合免验相关规定者,即可径填本局公告指定免验通关代码,故将本条规定移列修正条文第二条第二项。

第十二条  输入下列商品,不准予免验:
一、防爆马达。
二、钢索。
三、动力冲剪机械。
四、吊钩及钩环。
五、木材加工用圆盘锯。
六、研磨机。
七、额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电脑。
前项第一款至第六款商品的输入,非供销售而供研发测试用者,报验义务人可检具研发测试计划书及相关文件向标准检验局申请项目免验。
第一项第七款商品的输入,非供销售而供台湾重大建设或尖端学术研究计划使用者,报验义务人可检具相关政府机关证明文件向标准检验局申请项目免验。
第十二条  输入下列商品,不准予免验:
一、防爆马达。
二、额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电脑。
三、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的电磁兼容检验商品。
四、钢索。
五、动力冲剪机械。
六、吊钩及钩环。
前项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商品的输入,非供销售而供研发测试用者,报验义务人可检具研发测试计划书及相关文件向标准检验局申请项目免验。
第一项第二款商品的输入,非供销售而供台湾重大建设或尖端学术研究计划使用者,报验义务人可检具相关政府机关证明文件向标准检验局申请项目免验。
一、考量电磁相容检验商品的风险较低,且额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的电磁兼容部份商品与额定功率在三十千伏安(30kVA)以上的大型计算机商品重复,故删除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并酌作款次变更。
二、为维护勞工职场作业的安全性及维持相关机械的市场竞争公平性,不准免验的商品项目,故增列木材加工用圆盘锯及研磨机商品(金属、工业用)。

第十四条  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准予免验的商品,报验义务人应于核准日起六个月内出口,并检具出口证明文件,向检验机关核销。但经标准检验局指定的商品,可由报验义务人检具切结书及产销文件办理核销。
前项规定于自由贸易港区的报验义务人将应施检验商品运往课税区后,復运回自由贸易港区时,其出口证明文件可以“财政部关务署”的相关证明代替。
报验义务人无法于第一项期间核销者,应先向检验机关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再延展一次。检验机关可视需要派员臨场查核。
报验义务人逾前项期限仍未完成核销者,检验机关应即通知办理检验、退运或监督销毁;未依规定办理或未配合查核者,下批次起免验申请案不予核准。
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办理核销的报验义务人,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备查。
第十四条  依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准予免验的商品,报验义务人应于核准日起六个月内出口,并检具出口证明文件,向检验机关核销。但经标准检验局指定的商品,可由报验义务人检具切结书办理核销。
报验义务人无法于前项期间核销者,应先向检验机关申请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间以六个月为限。必要时,可再延展一次。
报验义务人逾前项期限仍未完成核销者,检验机关应即通知补办检验、退运或监督销毁;未依规定办理者,下批次免验申请案不予核准。
依第一项但书办理核销的报验义务人,应建立产销文件并保存三年备查。
一、为避免以切结书办理核销的厂商,无法配合至下游厂商查核为由,推托或拒绝查核的情形,酌作第一项的文字修正。
二、考量自由贸易港区的应施检验商品进入课税区时,如前项规定者,因实务上已面臨核销困难,故修正检具“财政部关务署”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核销,故增列第二项。
三、为杜绝不实的报验义务人,利用延展时机,违反商品检验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用途者,故修正第三项的规定,以加强此類免验案件的控管。
四、第四项酌作文字修正。
五、考量本条文核销期间最长为一年半时间,原条文保存三年并不具意义,又考量相关证明已于逐项中均有提及,故避免重复提及,而精简文意为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经准予免验的商品,报验义务人不得变更用途;因特殊原因变更用途时,应向检验机关申请。
准予免验的商品,转为境内市场销售者,报验义务人应向检验机关办理检验。
第十七条  经准予免验的商品,报验义务人不得变更用途;因特殊原因变更用途时,应向检验机关申请。
准予免验的商品,转为境内市场销售者,报验义务人应向检验机关补办检验。
为配合实务作法,故酌修第二项文字。

第十八条  经准予免验的商品,除依规定检验合格者外,不得进入境内市场销售。
经准予免验的商品,报验义务人应自负质量、卫生及安全责任,检验机关可随时派员查核。
第十八条  经准予免验的商品,除依规定补办检验合格者外,不得进入境内市场销售。
经准予免验的商品,报验义务人应自负质量、卫生及安全责任,检验机关可随时派员查核。
第一项酌作文字修订。

第十九条  报验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通知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废止其应施检验商品免验的核准:
一、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产销文件。
二、违反第十六条标示规定。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提出变更用途申请。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届期未改正者,于改正完成前停止受理其免验申请。停止受理
期间至少六个月。以诈伪方法取得商品免验核准者,检验机关应撤销,并停止受理其免验申请六个月。
第十九条  报验义务人违反本办法免验商品用途、标示及建立产销文件的规定者,废止应施检验商品免验的核准,并停止受理其免验申请六个月;免验的核准经撤销者,亦同。
 
一、明定免验商品违反变更用途、产销文件及标示规定者,应于期限内完成改正者,否则将予以废止,故于第一项下增列三款的规定。
二、明确规范报验义务人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者,除依第一项规定,废止其应施检验商品免验的核准外,并停止受理其免验申请至改正为止。改正完成未满六个月者,仍停止受理其免验申请,故增列第二项的规定。
三、明定以诈伪方式取得商品免验核准,将予以撤销的处分,故增列第三项规定,并停止受理其免验申请六个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6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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