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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修订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
2013-03-05

台湾地区拟修订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
 
2013年2月1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防字第1021478159号公告,预告“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修正草案,预告终止日为4月23日。
台湾地区“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四条之一第一项规定授权订定,并自2003年2月14日发布施行,于2005年2月18日再度修正,迄今未再修正,在此期间,本办法与实务面已产生若干落差,为契合犬猫、搜救犬、导盲犬的输入检疫实务,有修正的必要,故拟具“犬猫输入检疫作业办法”修正草案,计修正二十条,删除一条,新增一条,共二十条。其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本办法狂犬病非疫区及疫区、不活化疫苗、灾害、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搜救犬、导盲犬、视觉功能障碍者及导盲犬专业训练单位定义。(修正条文第二条)
二、台湾相关法规并无初次免疫及补强免疫的定义,且已规范一年内有效的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故删除「初次免疫」、「如系补强免疫,应于起运前一年内实施。」等文字;另规范自狂犬病疫区输入的犬猫应于输出前至少一百八十日抽血检测抗体力价,及检测报告有效期限的认定。(修正条文第三条)
三、为便民并简化行政作业程序,缩短申请输入同意文件时间为二十日,另自台湾输出犬猫短期内即有输入需求者,免除申请期限的限制。另配合修正条文第十八条规范犬猫于隔离检疫期间分娩的处置,故删除犬猫起运时的怀孕周数必须在四周以下的规定。增订第三项因应输入搜救犬或导盲犬的实务需求,授权申请人得申请于指定隔离场所实施检疫。(修正条文第四条)
四、增订视觉功能障碍者申请输入导盲犬应检附身心障碍证明及导盲犬工作证。为便利申请人取得输入同意文件而变更输入日期作业程序,故删除须于限期内申请变更及申请次数的限制。(修正条文第五条)
五、增订因应灾害防救时,须紧急输入搜救犬的迫切性及实务,简化输入申请及申报检疫的要件,自狂犬病疫区输入或转换运输工具的搜救犬无须进行隔离检疫,由所在地动物检疫机关视情形派员至现场检查搜救犬的健康情形。(修正条文第七条)
六、现行条文第六条第二项规范申请人输入犬猫未检附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的处置情形,依疫区及非疫区分别纳入修正条文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规范。
七、犬猫输入前须事先申请并取得输入同意文件,故于输入检疫证明书应记载数据新增规范须记载输入同意文件编号,以明确输入同意文件为实质要件。(修正条文第八条、第九条)
八、增订自台湾输出搜救犬或导盲犬,输出后三个月内复运输入时,简化其输入申请及申报检疫的要件,自疫区输入或转换运输工具的搜救犬仍须隔离检疫。(修正条文第十条)
九、现行条文第十二条移列至修正条文第十一条。申请人检附自台湾输出时的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复印件,已足资证明,故删除检附输入犬只的宠物登记证复印件。未检附输入同意文件,依本条例裁处申请人,另输出国动物检疫证明书未符合规定部分,于修正条文第十五条第二款予以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四项。(修正条文第十一条)
十、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有关隔离检疫期间,犬猫抗体检测值未达0.5IU/ml以上者,应补强注射疫苗一剂的规定,纳入修正条文第十八条一并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修正条文第十二条)
十一、现行条文第六条第二项,输入犬猫未检附动物检疫证明书部分,及现行条文第十四条第二项输入犬猫经查无芯片的处理,分别纳入疫区或非疫区规范。未检附输入同意文件依本条例裁处申请人,删除现行条文第九条第四款及第十一条第五款。增列自非疫区输入犬猫运输途中经由狂犬病疫区转换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措施规定要件。(修正条文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十二、输出入动物检疫机关依实务作业需求,得委托其它机关(构)、法人或团体办理输入隔离检疫犬猫的押运。犬猫经查无芯片的处理,依据疫区、非疫区输入,分别移列至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另行规范。(修正条文第十七条)
十三、规范犬猫于隔离检疫期间发生情形的检疫处置措施。(修正条文第十八条)十四、犬猫输入后的追踪检疫已纳入输入检疫物追踪检疫执行办法,故删除现行条文第十六条。
十五、明列输入犬猫于留置及隔离检疫期间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修正条文第十九条)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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