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食品品名标示规范汇整(2012.12.28) 一、法源: 依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规定,市售包装食品须于容器或包装上标示品名;另依据同法第17条之1规定,已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食品贩卖业者陈列贩卖的散装食品,亦须标示品名,惟现场烘焙(烤)食品及现场调理食品除外。复依据同法施行细则第9条规定,食品品名应使用CNS标准所定的名称;无CNS标准名称者,可自定其名称,且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 二、汇整市售各类食品的品名标示规范: (一)市售食品有CNS标准所定的名称,使用该标准所定的名称为品名。 (二)市售生鲜农畜水产品,以其食品分类名称或通用名称为品名。 (三)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的品名标示规定: 规定 品名标示规定 1.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标示相关规定 (2010年9月20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553号) 1.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仅可以二种以下(含二种)油脂名称为品名。 2.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只宣称一种油脂名称者,该项油脂须占食品内容物含量50%以上。 3.市售包装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宣称二种油脂名称者,该二种油脂须各占食品内容物含量30%以上,且油脂名称于品名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 2.包装方便面标示相关规定 (2010年5月28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488号) 1.内容物附调味粉包,并无食材包者,应以与该调味粉包本质相符的「○○味面、○○风味面或○○汤面」为品名。 2.内容物含有调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称为与该食材包本质相符的「○○面」。 3.市售包装减钠盐应标示事项 (2011年11月7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012号) 氯化钠含量低于65%的市售包装食盐产品,应以「钾钠盐」或「减钠盐」为产品品名。 4.冬虫夏草菌丝体食品标示相关规定 (101年2月9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号) 如食品内容物添加系冬虫夏草菌丝体,并非中药材冬虫夏草,则于标示或广告时,应完整标示「冬虫夏草菌丝体」七个字,且字体大小应一致。 (四)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布的品名标示原则: 原则 品名标示原则 1.鲜乳、保久乳及调味乳品名及标示原则 (2010年6月15日FDA食字第0991301741号) 品名标示「鲜乳」,须符合CNS 3056号规定;品名标示「保久乳」、「保久牛乳」或「牛乳」,须符合CNS 13292号规定;品名标示「调味乳」、「调味牛乳」或「保久调味乳」等同意义的文字,须符合CNS 3057。 2.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 (2010年9月10日FDA食字第0991302590号) 全谷产品宣称及标示原则中指出,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才可以全谷产品或以其所含谷物名称(如:全麦、全荞麦)宣称;如产品所含全谷成分未达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称为全谷产品,仅能以「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粉(如:全麦)原料制作」,或「本产品含全谷粉(如:全麦面粉)」等方式宣称。 3.以冬虫夏草菌丝体为原料的食品管理原则 (2003年12月19日卫署食 字第0920402976号) 含有冬虫夏草菌丝体的食品,其标示或广告,不得仅标示「冬虫夏草」,须完整标示为「冬虫夏草菌丝体」,且七个字大小应一致。 (五)一般食品的品名标示原则: 说明 举例 1.以所含原料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所含原料成分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1)「牛肉干」食品原料含有牛肉,并以「牛肉干」为品名。 (2)「鲍鱼」食品原料含有真正鲍鱼,非仅含鲍鱼的调味汁或抽出物(检验无法检出鲍鱼的DNA),并以「鲍鱼」为品名(2011年1月17日FDA食字第1001300123号)。 (3)「地瓜粉」食品以地瓜(蕃薯)磨粉制得,并以「地瓜粉」为品名(2010年7月26日FDA食字第0991302303号)。 (4)「无花果」食品以无花果制得,并以「无花果」为品名(2009年3月11日卫署食字第0980006247号)。 综合果(蔬)汁由两种(含)以上天然或还原果(蔬)汁混和制得,如以内含的水果或蔬菜作为食品品名,其品名宣称的果(蔬)汁含量须占总果(蔬)汁比率50%以上;如品名未揭露添加的所有果(蔬)原料,须于品名标示「综合」字样;如已于品名揭露添加的所有果(蔬)原料或品名未涉水果或蔬菜名称,其可免标示「综合」字样。 (1)「蔓越莓综合果汁」食品原料含有蔓越莓汁与白葡萄汁,其总原汁含有率为20%,且蔓越莓汁占总蔓越莓与白葡萄原汁含有率50%以上,可以「蔓越莓综合果汁」为品名。 (2)「蔓越莓葡萄果汁」食品原料含有蔓越莓汁与白葡萄汁,其总原汁含有率为20%,且蔓越莓汁与白葡萄汁占总蔓越莓与白葡萄原汁含有率50%以上,可以「蔓越莓葡萄果汁」为品名。 2.以原料的品种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原料的品种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和牛」由于其血统及饲养方式与其它国家品种的牛只有别,形成和牛独特的味道与质感;业者应提供品种与产地来源证明备查。 3.以可食部位通用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该食品原料的可食部位的通用名称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松阪猪」为猪颈肉的通称,其油花分布与「松阪牛」相似而得名。 4.以产地名称作为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因该产地的原料或制程等独特性,以产地来源命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1)「新竹米粉」为新竹当地产制的米粉或以该产地的特殊制程而命名为「新竹米粉」。 (2)「万峦猪脚」为参考屏东县万峦乡猪脚的特殊制程而命名为「万峦猪脚」。 5.品名约定俗成或国际通用直译名称 品名为约定俗成,且民众了解该食品不可能含有品名所提及的原料;或为国际间通用而直接翻译成中文的品名,且可被民众接受,不致造成误解。 (1)「太阳饼」不含有「太阳」,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太阳饼」。 (2)「牛舌饼」不含有「牛舌」,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牛舌饼」。 (3)「松露巧克力」不含有「松露」,因外观约定俗成命名为「松露巧克力」。 (4)「热狗」为国际通用直接翻译成中文「热狗」。 (5)「巧克力」为国际通用直接翻译成中文「巧克力」。 (6)「凤梨酥」虽其内容物为冬瓜馅,因约定俗成命名为「凤梨酥」。 (六)特定食品的品名标示原则: 1.微生物及其来源制取的原料,可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例如:酵母菌及乳酸菌等。「乳酸菌」系泛指能利用醣类发酵后产出乳酸的细菌,包括比菲德氏菌、乳酸杆菌、链球菌等。市售含乳酸菌的食品,得以其通用名称「乳酸菌」为品名。 2.可供食品使用的菇蕈类原料,可以通用名称或群族名称为品名,例如:灵芝。「灵芝」系泛指为灵芝(Granoderma)属的菇蕈类,包括树舌灵芝、紫芝、鹿角灵芝、灵芝(赤芝)及松杉灵芝等。市售含灵芝的食品,得以其通用名称「灵芝」为品名。 3.中药材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添加于食品中,并以其所含原料中药材名称标示于品名时,该中药材名称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规定。另如其食品品名涉及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名称,其食品内容物须确实含有该成方的中药材及并有其他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且食品中成方比例不得与中药成方相同,才可以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名称作为食品品名用;惟其品名不得单以近似台湾地区中药固有成方及其加、减方直接宣称,且整体表现不得易使消费者误解为中药品。 (七)食品可以内容物中原料的纯化成分名称为品名,惟其纯化成分须符合“行政院”卫生署公告的「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规定或核属为可供食品使用的原料;如食品内容物非直接添加原料的纯化成分者,或未达公告的食品添加物规格标准,应属食品原料萃取物中成分,不得直接宣称该纯化成分名称为品名,仅可以其原料名称及纯化成分名称并同列示的方式为品名。例如:「鱼油DHA胶囊」、「金盏花萃取物(含叶黄素)软胶囊」或「ISOFLAVONES大豆萃取胶囊」等。 (八)输入食品的英文品名,如使用原厂提供者,不致造成消费者误解或未涉及医疗效能者,仍可以延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须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相关规定。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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