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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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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规定应实施认可的消防产品
2012-11-14

台湾地区规定应实施认可的消防产品
2012年11月9日,台湾地区“内政部”发布台内消字第1010824747号公告,制定发布“应实施认可的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全文 2点,自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认可实施办法施行之日生效。
二、应实施认可的消防机具、器材及设备,依其性质分类如下,但耐热电线电缆及耐燃电缆因性质特殊,可不依序实施型式认可及个别认可:
  (一)机械类:灭火器、灭火器用灭火药剂、消防水带用快速接头、密闭式撒水头、泡沫喷头、一齐开放阀、流水检知装置、消防用水带、消防帮浦、缓降机、金属制避难梯等品目。
  (二)电气类:火警受信总机、火警探测器、住宅用火灾警报器、火警发信机、火警警铃、火警标示灯、火警中继器、紧急广播设备用扬声器、出口标示灯、避难方向指示灯、紧急照明灯、耐热电线电缆、耐燃电缆等品目。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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