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为将燃气器具纳入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制,故参考“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于2011年3月25日公告的对于CNS13604“家庭用燃气炊煮器具”中的燃气台炉能源效率基准,并参考冷气机、电冰箱能源耗用量及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事项,拟制定燃气台炉能源耗用量与其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事项、方法及检查方式草案,其要点如下: 一、规范燃气台炉定义及其适用范围。(草案第一点) 二、厂商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所需检附的文件。(草案第二点) 三、厂商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的核准所需检附文件及申请方式,并载明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使用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示。(草案第三点) 四、厂商制造或进口燃气台炉时,应依据其适用的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标示产品能源效率的等级。(草案第四点) 五、厂商制造、进口或陈列、销售燃气台炉时,应遵循的能源效率分级标示揭露方式及图示内容,以及实施日期。(草案第五点及第六点) 六、厂商制造或进口燃气台炉时,需重新进行登录及申请核准的情形。(草案第七点) 七、规定厂商申报产品产销信息的义务。(草案第八点) 八、规范制造或进口厂商配合“中央”主管机关执行产品能源效率分级标示抽测的义务及复测原则。(草案第九点) 九、燃气台炉能源效率分级标示抽测数量比例原则。(草案第十点) 公告事项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燃气台炉为符合CNS13604规范范围,并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为应施检验品目的范围者。 二、厂商制造或进口燃气台炉者,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供登入管理系统使用: (一)管理系统登录账号及密码申请表(附表一)。 (二)公司或商业登记主管机关发给公司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上述主管机关信息网站系统打印的登记数据。 三、厂商于取得管理系统的登录账号及密码后,应检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的核准: (一)燃气台炉能源效率分级标示登录申请表(附表二,应由厂商登入管理系统填写申请数据后下载使用);申请登录作业系委托办理者,其受托的代理人应检附制造商或进口商出具的委托证明文件正本。 (二)该产品的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应以正本经彩色扫描成电子文件后上传于管理系统)。 (三)该产品申请商品验证登录或商品型式认可时所出具的型式试验结果报告书(应以加盖公司印鉴的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光盘片邮寄“中央”主管机关)。 (四)若产品属受委托产制或供应不同经销商,且该产品与原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的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相同,并已于产品铭版上标示原验证登录或型式认可的型号,而无法提出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者,须检附该产品规格铭版照片、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出具的产品符合型式证明书(附表三),及其所引用原登录型号产品的商品验证登录证书或商品型式认可证书复印件(前述文件均应加盖公司印鉴),另须并附其所引用的原型式试验结果报告书供查验(应以加盖公司印鉴的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光盘片邮寄“中央”主管机关)。 申请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后,厂商即可于管理系统下载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图示并使用的。 四、厂商制造或进口燃气台炉时,应以经“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或其认可的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出具型式试验结果报告书。依据型式试验结果报告书中的热效率实测值宣告标示登录值,热效率实测值应在标示登录值的百分的九十七以上。并以标示登录值为依据,按燃气台炉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附表四)中的分级基准,标示产品能源效率的等级。 五、厂商于2012年10月1日起陈列或销售燃气台炉时,应于展示机种正面处张贴或悬挂能源效率分级标示,不得隐匿、毁损或以他法致消费者无法辨识。厂商于中华民国2012年12月1日起制造或进口燃气台炉时,应将规定的能源效率分级标示张贴于产品本体正面明显处。 标示图示(附图一)须以彩色原尺寸揭露,并可等比例放大,其内容包括: (一)产品名称(燃气台炉)。 (二)产品型号(适用燃气名称)。 (三)燃气总消耗量(kW)(标示值)。 (四)热效率(标示登录值)。 (五)依据燃气台炉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所订的能源效率等级。 (六)所依据的燃气台炉能源效率分级基准表公告年度及文号。 (七)登录编号。 (八)其它“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文字。 六、厂商自2012年12月1日起,应在清晰可辨的条件下,将燃气台炉的能源效率分级图示(附图二),标示于展示或销售处所使用的产品型录上的产品图形旁。 前项型录上的产品信息若以文字或表格方式呈现,应另注明产品燃气总消耗量、热效率及能源效率等级。 七、厂商制造或进口燃气台炉如有下列情形,应重新进行登录及申请核准作业: (一)产品基本设计变更,而影响其能源效率者。 (二)产品基本设计未变更,但型号变更者。 八、厂商应于每年二月底前,于管理系统中填报前一年度的燃气台炉销售数量。 九、“中央”主管机关于实施能源效率分级标示检查时,可每年办理抽测;抽测样品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并由厂商于期限内送至指定检验试验室测试,其热效率实测值应在产品标示登录值的百分的九十七以上,未符合者由“中央”主管机关通知厂商办理复测;复测数量应为该产品相同机型抽测数量的二倍,复测相关费用由厂商负担。 未办理复测或复测结果未全数符合前项的规定者,“中央”主管机关将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通知厂商限期改善,并依其相关规定办理。但厂商系因停产或停止进口抽测产品以致无法办理复测时,于取得“中央”主管机关同意并注销产品能源效率分级标示者,不在此限。 十、前点第一项抽测数量,依制造或进口厂商前一年度销售的燃气台炉总数量。原则上,每达一万台抽测一台,总数量未达一万台者也抽测一台;但其抽测比例“中央”主管机关可视实际需要调整。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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