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8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6840号公告,废止“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并自2013年8月1日生效。自2013年8月1日起,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管理业务由“卫生福利部”中医药司依“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办理。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废止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品目明细表 货品分类号列 品名 废止生效日 0804.10.10.00-4 红枣干(包括中药用者) (限检验中药用红枣干) 2013.8.1 1211.90.13.00-9 杜仲 2013.8.1 1211.90.20.00-0 茯苓,平片 2013.8.1 1211.90.21.00-9 茯苓,切片丝 2013.8.1 1211.90.22.00-8 方茯苓,茯神,皮茯苓 2013.8.1 1211.90.25.00-5 川芎 2013.8.1 1211.90.30.00-8 白朮 2013.8.1 1211.90.44.00-2 白芍 2013.8.1 1211.90.49.00-7 地黄 2013.8.1 1211.90.50.00-3 黄蓍 2013.8.1 1211.90.54.00-9 当归 2013.8.1 1211.90.55.00-8 西归脚,小归尾 2013.8.1 1211.90.56.00-7 驳尾归片 2013.8.1 1211.90.61.00-0 白芍药(毫芍) 2013.8.1 1211.90.70.00-9 甘草根(限检验中药用甘草根) 2013.8.1 已废止的原规定如下: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应施进口检验中药材品目明细表 货品分类号列 品名 检验项目及标准 检验方式 输入规定代号 0804.10.10.00-4 红枣干(包括中药用者)(限检验中药用红枣干) 总BHC 0.2ppm以下*** 总DDT 0.2ppm以下*** 黄曲毒素15ppb以下**** 监视查验 H02 1211.90.13.00-9 杜仲 铅30ppm以下** 镉2ppm以下** 汞2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0.00-0 茯苓,平片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1.00-9 茯苓,切片丝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2.00-8 方茯苓,茯神,皮茯苓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5.00-5 川芎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30.00-8 白朮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44.00-2 白芍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49.00-7 地黄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0.00-3 黄蓍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总BHC 0.9ppm以下*** 总DDT 1ppm以下*** 总PCNB 1ppm以下*** 黄曲毒素15ppb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4.00-9 当归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5.00-8 西归脚,小归尾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6.00-7 驳尾归片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61.00-0 白芍药(毫芍)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70.00-9 甘草根(限检验中药用甘草根) 总重金属3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总BHC 0.9ppm以下*** 总DDT 1ppm以下*** 总PCNB 1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2 其它检验规定: 一、 表列商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进口检验。 二、 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H01者,系“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中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之输入许可通知进口;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H02者,本项下部分中药材系“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中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之输入许可通知进口。 三、 受理报验地点:“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 四、 检验项目及标准系依“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指定。 五、 检验方法: * 2004年版中华中药典重金属检查法。 ** 2004年版中华中药典重金属(镉、铅、铜、汞及砷)测定法。 *** 食品中残留农药检验方法-多重残留分析法Ⅱ(CNS 13570-2, 1999年8月4日 公布)。 **** 食品中霉菌毒素检验方法-黄曲毒素之检验(行政院卫生署2010年10月15日 署授食字第0991903564号公告)。 六、 表列商品免标示商品检验标识。 七、 商品标示:应标示其商品名称、报验义务人之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八、 检验时限:取样之样品送达检验单位起五个工作天内。 九、 检验规费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附表一商品类别3-1计收。 十、 其它相关规定依「中药材输入检验作业规定」办理。 来源:http://www.ieatpe.org.tw/upload/01115.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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