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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废止“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
2013-08-07

台湾地区废止“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
 
2013年8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6840号公告,废止“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的相关检验规定”,并自2013年8月1日生效。自2013年8月1日起,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管理业务由“卫生福利部”中医药司依“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办理。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废止应施检验中药材商品品目明细表

货品分类号列 
品名 
废止生效日 

0804.10.10.00-4
红枣干(包括中药用者)
(限检验中药用红枣干) 
2013.8.1

1211.90.13.00-9
杜仲 
2013.8.1

1211.90.20.00-0
茯苓,平片 
2013.8.1

1211.90.21.00-9
茯苓,切片丝 
2013.8.1

1211.90.22.00-8
方茯苓,茯神,皮茯苓 
2013.8.1

1211.90.25.00-5
川芎 
2013.8.1

1211.90.30.00-8
白朮 
2013.8.1

1211.90.44.00-2
白芍 
2013.8.1

1211.90.49.00-7
地黄 
2013.8.1

1211.90.50.00-3
黄蓍 
2013.8.1

1211.90.54.00-9
当归 
2013.8.1

1211.90.55.00-8
西归脚,小归尾 
2013.8.1

1211.90.56.00-7
驳尾归片 
2013.8.1

1211.90.61.00-0
白芍药(毫芍) 
2013.8.1

1211.90.70.00-9
甘草根(限检验中药用甘草根) 
2013.8.1

已废止的原规定如下:
“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应施进口检验中药材品目明细表

货品分类号列
品名
检验项目及标准
检验方式
输入规定代号

0804.10.10.00-4
红枣干(包括中药用者)(限检验中药用红枣干)
总BHC 0.2ppm以下***
总DDT 0.2ppm以下***
黄曲毒素15ppb以下****
监视查验
H02

1211.90.13.00-9
杜仲
铅30ppm以下**
镉2ppm以下**
汞2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0.00-0
茯苓,平片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1.00-9
茯苓,切片丝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2.00-8
方茯苓,茯神,皮茯苓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25.00-5
川芎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30.00-8
白朮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44.00-2
白芍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49.00-7
地黄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0.00-3
黄蓍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总BHC 0.9ppm以下***
总DDT 1ppm以下***
总PCNB 1ppm以下***
黄曲毒素15ppb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4.00-9
当归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5.00-8
西归脚,小归尾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56.00-7
驳尾归片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砷5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61.00-0
白芍药(毫芍)
总重金属1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1

1211.90.70.00-9
甘草根(限检验中药用甘草根)
总重金属30ppm以下*
铅5ppm以下**
镉0.3ppm以下**
汞0.2ppm以下**
铜20ppm以下**
砷2ppm以下**
总BHC 0.9ppm以下***
总DDT 1ppm以下***
总PCNB 1ppm以下***
监视查验
H02

其它检验规定:
一、   表列商品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进口检验。
二、   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H01者,系“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中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之输入许可通知进口;表列商品输入规定代号为H02者,本项下部分中药材系“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公告应施进口检验中药材,应凭“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核发之输入许可通知进口。
三、   受理报验地点:“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
四、   检验项目及标准系依“行政院卫生署”中医药委员会指定。
五、   检验方法:
  *      2004年版中华中药典重金属检查法。
  **    2004年版中华中药典重金属(镉、铅、铜、汞及砷)测定法。
  ***  食品中残留农药检验方法-多重残留分析法Ⅱ(CNS 13570-2, 1999年8月4日 公布)。
  ****   食品中霉菌毒素检验方法-黄曲毒素之检验(行政院卫生署2010年10月15日 署授食字第0991903564号公告)。
六、   表列商品免标示商品检验标识。
七、   商品标示:应标示其商品名称、报验义务人之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八、   检验时限:取样之样品送达检验单位起五个工作天内。
九、   检验规费依「商品检验规费收费办法」附表一商品类别3-1计收。
十、   其它相关规定依「中药材输入检验作业规定」办理。

来源:http://www.ieatpe.org.tw/upload/01115.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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