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一、“行政院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以下简称查验机关)为加速输入食品边境查验的审查时效,并有效控管输入食品的信息,特订定本作业程序(以下简称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经“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输入规定代号列属为“F01”或“F02”,且产品包装具商品条形码的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 三、符合本程序预先申报资格者,得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向查验机关办理申请: (一)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申请书一份。 (二)申请人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明细表一份。 (四)产品的完整包装一份或产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一张。 四、依本程序向查验机关办理的申请案,经审查无不符食品卫生管理法令规定者,发给同意书,其有效期间为二年。 五、本程序展延申请规定如下: (一)申请展延时点:原同意书有效期间前60日内(以邮戳或本局收文日期为准)。 (二)应检具下列文件及数据: 1.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展延申请书一份。 2.原同意书复印件一份。 3.产品的完整包装乙份或产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一张。 六、经核发同意书后,报验义务人原预先申报事项如有变更者(包括产品中文或英文名称、申请人名称、地址、制造厂或地址等项目),应检附下列文件及数据向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申请: (一)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变更申请书一份。 (二)原同意书复印件一份。 (三)产品信息变更明细表一份(一种产品填列一张)。 (四)产品的完整包装一份或产品正面及背面清晰照片各一张。 (五)其它:依变更事项,须另检附的文件及数据如下: 1.申请人变更:已完成变更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地址变更:已完成变更的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 3.原制造厂名称变更:原制造厂名称变更证明文件一份(注:若产品改由另一家制造厂产制,则重新申请产品登录)。 4.原制造厂地址变更:原制造厂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一份。 七、经核发「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同意书」者,报验义务人于办理输入产品查验时,可免检附「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但查验人员应确实核对报验资料与同意书所载数据是否相符,且产品不得逾有效日期。 八、查验机关保留实质审查的权利,如发现报验产品与「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信息预先申报同意书」所载资料不符者,废止原发给的同意书,报验义务人报验产品时,须逐案检附「进口食品基本资料申报表」,且一年内不得再依本程序办理预先申报。 九、依本程序须检附的申请文件或数据非中文或英文者,须再检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来源: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170051034100-1020411 厦门WTO工作编 2013.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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