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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实施“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
2013-03-05

台湾地区发布实施“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
 
 2013年2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授渔字第1021340280号令,订定发布“申请及核发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作业要点”全文4 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利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确保鱼货来源及卫生事项符合大陆地区检疫规范,特订定本要点。
二、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应依本要点规定取得未经加工养殖水产品输销大陆地区鱼货来源及卫生证明文件(以下简称证明文件),始得向本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防检局)申请核发输出动物检疫证明书。
三、申请证明文件,应填具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并检附下列文件,向本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渔业署)提出申请;鱼货来源出自不同养殖场者,应依养殖场个别检附文件:
(一)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复印件或依「养殖渔业放养申报作业及审查  要点」规定完成当年度或前一年度放养量申报的证明资料。
(二)由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 TAF)或官方认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开立的自主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包括:药物残留(孔雀绿及还原型孔雀绿、硝基呋喃代谢物【 1  富来顿代谢物 AOZ、2 富来他顿代谢物 AMOZ、3  硝化富乐逊代谢物 SC、4 硝化富莱音代谢物 AH。】、磺胺剂【 1 磺胺一甲氧嘧啶 SMM、2 磺胺二甲氧嘧啶 SDM、3 磺胺甲基嘧啶 SMR、4 磺胺二甲基嘧啶 SMT。】)
四、渔业署受理前点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发给证明文件,并副知防检局:
(一)养殖场领有陆上鱼塭养殖渔业登记证,或当年度或前一年度已完成养殖渔业放养量申报。
(二)经渔业署依行政院卫生署优良卫生规范(GHP)或 HACCP 生鲜分级包装场查察合格。
(三)由 TAF 或官方认证食品检测实验室开立的自主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相符且检验结果合格。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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