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11月8日,台湾发布G/TBT/N/TPKM/149号通报:有关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的法规草案。 根据草案的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本产品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 l 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 l 虾及其制品 l 蟹及其制品 l 芒果及其制品 l 花生及其制品 l 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l 蛋及其制品 草案预计将于2015年7月1日生效。 详情参见: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3/tbt/CHT/13_4438_00_x.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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