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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制造或输入动物伪、禁药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2012-08-20

台湾地区对制造或输入动物伪、禁药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2012年8月1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通过“动物用药品管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除了将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致人于死的刑责,提高为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外,也增加了动物用药品的使用方式、范围等的核准、撤销以及审查等限制。
根据草案内容,除了将制造专供输出的动物药品审查基准和程序简化外,也限制不得在台湾贩卖或移作他用;而为了保护动物、人体健康等原因,“中央”主管机关可针对已核准登记动物用药品的使用方法、范围等,进行重新评估;此外,如果遭到废止或撤销许可证的动物用药品,会影响动物或人体健康的话,可以命令制造或贩卖业者限期回收或销毁。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应将其成分、性能、制法要旨、分析方法及有关资料或证件,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制造或输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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