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根据草案内容,除了将制造专供输出的动物药品审查基准和程序简化外,也限制不得在台湾贩卖或移作他用;而为了保护动物、人体健康等原因,“中央”主管机关可针对已核准登记动物用药品的使用方法、范围等,进行重新评估;此外,如果遭到废止或撤销许可证的动物用药品,会影响动物或人体健康的话,可以命令制造或贩卖业者限期回收或销毁。 “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制造或输入动物用药品,应将其成分、性能、制法要旨、分析方法及有关资料或证件,连同标签、仿单及样品,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登记,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制造或输入。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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