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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失压续跑或自我支撑的汽车外胎未标示F的调适期延至2015年4月14日
2013-04-08

台湾地区对失压续跑或自我支撑的汽车外胎未标示F的调适期延至2015年4月14日
2013年4月1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出经标二字第10200030100号函,对实施强制检验的失压续跑或自我支撑的汽车用外胎商品,若非依CNS 1431规定在轮圈直径前标示“F”字样者,依以下说明办理:
1. 依据台湾橡胶暨弹性体工业同业公会2013年3月27日台区橡工(102)昇字第043号函、台湾固特异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3月18日固品字第2013001号函、该局2011年3月15日经标二字第10020002710号函及2010年12月31日经标二字第09920022021号函办理。
2. 该局对于上述非依CNS 1431规定标示F字样者,可申请标示专案报验的调适期限为2年(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4月14日止),经考量欧盟相关规定及台湾地区公会、业者反映意见,前述标示期限展延至2015年4月14日止,届时该局将视国际规定及业者调整情形再予以检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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