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报验义务人完成符合性声明的商品,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除该商品的符合性声明失其效力外,该商品的符合性声明书中与不符合项目属构造相同的其它型式,也属“商品检验法”第48条第1款的情形,一并失其效力;符合性声明失其效力的商品,其原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再次作为符合性声明的技术文件。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2.6.4 台湾地区“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符合性声明 第48条 依本法所为之符合性声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经购、取样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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