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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避免动物用伪、禁药流入市面,对社会与经济造成危害,将现行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制造或输入同法第5条第1款所定动物用禁药者,修正为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45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制造或输入动物用伪药或禁药的处罚刑度统一,以达吓阻的效果。 此外,也将现行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35条分装、贩卖、运送、寄藏、牙保、转让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贮藏动物用伪药或禁药的罚责,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450万元以下罚金,修正提高为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科新台币500万元以下罚金;并增订致人于死,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因过失犯罪者,最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07836.00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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