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依据“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乙、第九点规定,输入生鲜植物应缴验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但考虑到种子类中药材种类繁多,该局于2005年12月9日以防检四字第0941490644号函通知,对列属海关税则号第12章第11节签审规定为502或513的种子类中药材,除小茴香、火麻仁、扁豆、芫荽子、带壳白果、亚麻子、罗勒子及葫芦巴子等8种具发芽活性种子外,其他种子输入时向该局申报检疫时可免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 经该局试验,具发芽活性的种子类中药材除上述8种外,还有牛蒡子、韭菜子、决明子、黄芥子、孜然茴香、菟丝子、地肤子、车前子、莱菔子、白芥子、奇异子共11种,自2013年7月1日起(货物进口日为准)输入这11种种子时也应检附输出国植物检疫证明书向该局申报检疫。 该局将继续进行输入种子类中药材发芽活性测试,对具有发芽活性者,将再发函告知相关检疫规定。 来源:http://www.aaci.org.tw/news/1020423-102070.pdf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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