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30条,输入经“卫生福利部”公告的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应向食药署申请查验并申报产品有关信息。又第52条,输入产品经通关查验不符合规定,除管制输入外,并可公布商号、地址、商品名称及违法情节。 针对边境通关查验不合格的食品,均应依规定办理退运或销毁,同时,食药署会依照输入食品及相关产品查验办法规定,提高产品的抽验机率,最高可提高至100%抽验;并同时责令食品业者实施自主管理,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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