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2013年10月16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767号公告,订定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标示警语。公告事项如下: 一、 使用原料“苦橙(Citrus aurantium L.)”的有容器或包装食品应以中文标示下列事项: (一) 儿童、孕妇、哺喂母乳者、老年人及具心血管疾病者不宜使用。 (二) 不得与咖啡因产品同时食用。 (三) 服用药物者,在使用前须先咨询医疗人员。 二、 添加苦橙的产品,苦橙所含成分「Synephine」浓度为6%以下,每日食用限量为20mg以下。 三、 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起(以制造日期为准)。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3.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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