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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两种情况可获得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
2013-05-13

食药监:两种情况可获得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根据通知,可以出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的第一种情况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第二种情况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通知规定,原料药生产企业申请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填报申请书并附申报资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相关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出具证明文件。
  2011年6月,欧盟颁布的2011/62/EU号新指令要求,从2013年7月份起,所有出口到欧盟的药品均需出具出口国监管部门的书面声明,并保证符合“出口国GMP相当于欧盟标准”等要求。
  欧盟的这一规定一度引起国内原料药企业的担忧。专家分析,欧盟62号令从外部给中国原料药企业倒逼压力,将加速中国药品出口企业升级,淘汰规模小、质量控制水平低的企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为欧盟出具原料药证明文件,既是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也为我国加强原料药监管提供了机遇。
  数据显示,中国原料药出口已居世界第一位,欧盟是中国原料药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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