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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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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骸骨的出入境检疫有何规定?

尸体、骸骨的出入境检疫有何规定?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国外运进或由国内运出的尸体、骸骨必须接受出入境检疫。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尸体是指临床诊断已经死亡的人体。骸骨是指尸体经过埋葬腐烂后出土的剩余骨骼部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的尸体骸骨,承运人或代理人应在尸体骸骨到达检疫地时或到达之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填报“尸体/骸骨移运报验单”,同时交验死亡诊断书或其他有关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报后,应立即组织1至2名检疫医师携带必要的器械赴现场查验,以排除检疫传染病的可能。尸体和骸骨不允许赤露入、出境,必须经卫生处理并达到标准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方可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准许运进或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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