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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防渎职行为警钟长鸣
2011-03-04

食品药品监管 防渎职行为警钟长鸣
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时提出,应明确规定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罪。
有委员指出,草案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渎职犯罪单独作出了规定,但未对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委员建议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滥用执法职能,也不能放弃执法职能,更不能利用执法职能徇私舞弊,否则将构成渎职。因此,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中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预防,具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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