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简讯
“食品进出口”需制订《安全条例》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专门设立了“食品进出口”一章(第六章),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标准、检验、安全评估、风险预警、包装、进出口企业管理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进出口食品安全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构建全面、系统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体系包括:建立进口食品质量安全评估制度,对首次进口的具有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输出口国家(地区)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评估;建立进口食品动植物疫情管理制度,对其实施特别的检疫风险分析和口岸监管制度;建立进出口食品原辅料和添加剂管理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向企业所在地检验监管机构报告;建立进出口食品质量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赋予相关管理部门相应职责;建立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等。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