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1)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将该争议措施定性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附件1.1项下的“技术标准”的认定无误; (2)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就《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1条的“不低于……的待遇”的法律解释及适用有误;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374和8.1(a)段关于美国的“海豚安全”标签条款并未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1条的认定; (3)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报告第7.620和8.1(b)段的认定有误,即争议措施对贸易的限制超过了为实现美国的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因此推翻了专家组关于该争议措施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的认定; (4)驳回了墨西哥的下列主张,即墨西哥认为,专家组关于美国“通过确保美国市场不鼓励捕鱼船以对海豚造成不利影响方式捕获金枪鱼的做法有助于保护海豚”的目标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项下的“合法目标”的认定有误; (5)驳回了墨西哥的下列请求,即墨西哥基于专家组关于该措施并未完全实现其目标的认定,要求上诉机构进一步作出该争议措施违反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2条的认定; (6)推翻了专家组报告第7.707段的认定,即“《国际海豚保育计划协议》(AIDCP)关于海豚安全的定义和核证”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4条项下的“相关国际标准”。专家组据此在裁决报告第8.1(c)段中认定,争议措施并未违反《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4条;以及 (7)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针对墨西哥基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和3.4条提出的主张运用司法经济的决定违反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 上诉机构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调整其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并经上诉机构报告修正后认定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不符的措施,使其与美国在该协定项下的义务相符。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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