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简讯

市场简讯
申办《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程序
2005-09-26

申办《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程序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适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管理。
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向其所在地、货物来源地或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的国家濒管办指定办事处提出申请(国家濒管办及其指定办事处管辖范围见附件4)。
二、申请人申办《物种证明》时,应根据不同的适用情形,提交以下全部或部分有关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物种证明申请表。物种证明申请表可通过国家濒管办网站(http://www.cites.gov.cn)下载,用打印机打印或工整书写,防止发生误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有本人签名。
(三)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形除外)。
1、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2、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物种成份含量表和说明书。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商品,须提供所涉商品的野生动植物成份含量表、外包装说明书等材料。
(五) 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的,须提交运输、引进管理计划及相应设施说明材料。
(六)来源证明。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的,须提供其来源合法性的证明。
(七)进出口报关单证。
再出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野生动植物的,须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且经海关签注的物种证明及附有可证明物种名称、数量、单位等信息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八)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适用于以下情形:
1、出口人工培植所获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植物或其产品。
2、进口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名的外来物种活体。
(九)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非CITES公约附录外来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从事商业性贸易时,需提交上述证明书之一。
(十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1
《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管理
一、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对《物种证明》所涉及的出口物种进行核实、鉴定。
对于需核实、鉴定的,核实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在行政审批规定的时限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濒管办或其指定办事处不予核发《物种证明》:
(一)违反国家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二)出口野生动植物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用伪造、虚假材料申请《物种证明》的;
(四)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被认定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本物种和其它相关物种野外种群的生存造成危害的;
(五)对于活体野生动物,其空运条件不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活体动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的;
(六)申请人涉嫌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正在接受调查的;
(七)申请人已被暂停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活动的;
(八)申请人未履行配合发证机关完成实地调查或物种鉴定等法定义务的;
(九)安置进出口活体野生动物设施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导致对动物的伤害或造成动物逃逸的;
(十)未按规定在完成进出口活动后将《物种证明》返还发证机关的;
(十一)申请人自行放弃申请的;
(十二)其他经认定的情形。
三、《物种证明》一式三联,分别用于报关、持证者留存及签证机关留存。
《物种证明》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已签发的《物种证明》原则上不予换发或补发。
四、《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止至发证当年的12月31日。
五、《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具体样式见附件3)。物种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倒卖。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