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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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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贸函[2008]50号(关于下达2008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2008-06-18

     商务部商贸函[2008]50号(关于下达2008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务部
商贸函[2008]50号

广东省外经贸厅,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山东省外经贸厅,江苏省外经贸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2008年粮食制粉出口配额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港澳市场需求和各地区有关企业近三年出口情况,商务部制订了《2008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表》(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达配额仅限用于对港、澳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将上述粮食制粉转口至其它国家和地区。一经发现,商务部将立即取消其已获得的配额及今后的配额分配资格。
  二、各有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应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供港粮食及其制粉出口管理问题的通知》(商贸发[2008]59号)的要求,加强对出口合同等的审核,并在有关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
  三、各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上述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和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下半年港澳地区粮食制粉出口配额分配表

商 务 部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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