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追踪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14日表示,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做出的倾销终裁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比虽有不同程度的下调,但仍不能客观反映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中国企业不公正。 美国时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做出倾销终裁,占对美出口90%以上的四家中国彩电企业中,厦华的倾销幅度为4.35%,康佳为11.36%,TCL为22.36%,长虹为24.38%,其他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为21.49,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78.45%。 去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认定倾销税率分别如下:长虹45.87%,厦华31.70%,TCL31.35%,康佳27.94%。全中国范围78.45%。 中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中方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彩电反倾销案做出的倾销终裁与初裁的倾销幅度相比,中国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虽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但仍不能客观反映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 这位负责人表示,美国商务部在本案中拒绝了中国有关企业提出的“市场导向行业”申请,中方对此表示遗憾。在中国,彩电行业是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产业,彩电企业的生产制造、销售等均是市场化运作,企业完全自主生产和经营并自由竞争。中国彩电对美出口的贸易方式整体上以进料加工为主,且输美彩电成品的绝大部分料件都是从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在此情况下,美方仍然坚持采取“替代国”的做法,以至于中国企业被判定较高的倾销幅度,是对中国企业的不公正待遇。 这位负责人说,中方希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全面考虑中方企业提交的详细数据和客观事实,公正执法,就损害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终裁。中国政府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继续协助商会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据了解,这次反倾销主要涉案的产品是21英寸以上的彩电,包括普通的阴极射线管彩电、高清晰数码彩电和背投彩电。案件的调查时间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统计显示,2002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涉案产品达300多万台,价值将近5亿美元,在调查期间即2002年下半年内出口金额达3亿多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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