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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9年12月9日起,禁止进出口莱克多巴胺和盐酸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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