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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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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1号公告(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2007-09-05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1号公告(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71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具体操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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