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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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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1号公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2007-06-05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51号公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7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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