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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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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27号公告(关于公布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2006-03-31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27号公告(关于公布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6年第2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商务部签发

  二、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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