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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文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本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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