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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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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0年9月14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9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16.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其他美国公司       16.8%

(All Others)

二、反补贴措施

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暂不实施反补贴措施。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 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三、复审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不服的,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1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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