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43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度第16号公告,开始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甲硫氨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2020年3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2020年度第6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限延长至2020年10月10日。 2020年9月21日,本案申请人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撤销对被调查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请求终止此次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的反倾销调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日本的进口甲硫氨酸反倾销调查的决定.pdf
商务部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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