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67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丁醇,又称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台湾地区公司: 1.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6.1% (All Others) 马来西亚公司: 1. 国油石化衍生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DERIVATIVES SDN BHD) 2. 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Sdn Bhd) 3.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4.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6.7%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欧季亚公司 52.3%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学公司 139. 8% (Eastman ChemicalCompany) 3. 道化学公司 139. 8%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4. 巴斯夫公司 139. 8% (BASF Corporation) 5. 其他美国公司 139. 8%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8年9月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pdf
商务部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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