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57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57号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0日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2年。 2017年8月18日,应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5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和对中国国内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申请调查产品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 或Fiber Preform 具体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简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纤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 毫米的除外。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7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的光纤预制棒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1日起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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