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欧盟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3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3月12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商务部未收到合格的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8年3月1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3月12日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