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9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2 月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Ortho 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阿迪工业有限公司: 31.4% Aarti Industries Limited 2. 其他印度公司: 49.9%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1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印度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8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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