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00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8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9月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自2018年9月4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丁醇,又称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台湾地区的公司:
1.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56.1%
(All Others)
马来西亚的公司:
1.国油石化衍生公司/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 DERIVATIVES SDN BHD)/(PETRONAS CHEMICALS MARKETING(LABUAN) LTD)
(该税率仅适用于马石化营销(纳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销售国油石化衍生公司所生产被调查产品)
2. 巴斯夫马来西亚国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 Sdn Bhd)
3.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4.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26.7%
(All Others)
美国的公司:
1.欧季亚公司 52.2%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学公司 139. 3%
(Eastman Chemical Company)
3. 道化学公司 139. 3%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 巴斯夫公司 139. 3%
(BASF Corporation)
5. 其他美国公司 139. 3%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12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2018年9月3日之前(含当天)进口的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12月29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18年12月29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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