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3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正丁醇合计产量在2015年和2016年均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丁醇,又称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正丁醇反倾销案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正丁醇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正丁醇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12月2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12月2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6月29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053,65198477 传真:0086-10-65198172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 cacs.mofcom.gov.cn)
附件:
商务部 201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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