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反倾销

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0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0号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30号
【发布日期】2017-6-27

200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1年6月28日,商务部对该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实施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11月7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1号公告,公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7年6月27日到期,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或其代表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7年6月28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

2017年6月27日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