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7年第3号 【发布日期】2017-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4月2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存在倾销,国内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 被调查产品名称: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又称VDC-VC共聚树脂、氯偏树脂。 英文名称:Vinylidene Chloride - Vinyl Chloride Copolymer Resin。 化学分子式:- [-CH2CCl2-]m-[-CH2CHCl-]n 。 物化特性: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是以质量分数最大的单体偏二氯乙烯与第二单体氯乙烯为主要原材料,经共聚反应制得的偏二氯乙烯聚合物,无论是否添加稳定剂、润滑剂等助剂。该产品通常呈颗粒或粉末状,不溶于汽油、酒精、氯乙烯等大部分有机溶剂,可溶于四氢呋喃、环己酮、环戊酮、氯苯、二氯苯等特殊溶剂,与碱能够发生皂化反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对氧、水均具有良好的阻隔性。 主要用途: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可用于生产肠衣膜、保鲜膜、热收缩膜、复合膜等单层或多层膜,以及保鲜袋、复合袋、吹塑瓶等产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45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偏二氯乙烯—丙烯酸甲酯共聚树脂、偏二氯乙烯—丙烯腈共聚树脂、PVDC乳液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株式会社吴羽 47.1% (KUREHA CORPORATION) 2.旭化成株式会社 47.1% (ASAHI KASEI CHEMICALS CORP.) 3.其他日本公司 47.1%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7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的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 2017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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