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6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美国、马来西亚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4年11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单乙醇胺和二乙醇胺)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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