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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8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2015年第38号【发布日期】2015-9-23 2010年9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9月23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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