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8号 关于同意兰科运营公司继承陶氏化学公司环氧氯丙烷案反倾销税率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6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5年。其中,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的反倾销税率为4.3%。 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2012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当年第32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继续对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5年6月16日,美国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提交了并购协议、董事会决议、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2015年6月16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环氧氯丙烷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陶氏化学公司的子公司,为并购安排,原由陶氏化学公司运营的环氧氯丙烷的所有业务于2015年5月剥离给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并购后,除公司名称改变外,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环氧氯丙烷业务的生产设备、产能产量、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兰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Blue Cube Operations LLC)继承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3%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继续使用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名称向中国出口的环氧氯丙烷产品,适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71.5%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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