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73号 关于终止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1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2014年11月2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 2014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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