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33号 关于单模光纤反倾销案初裁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3年6月18日,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和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单模光纤产业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13年8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54号),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单模光纤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存在倾销,中国单模光纤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种类的光纤、光导纤维束及光缆,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单模光纤,英文名称: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具体描述:单模光纤是指在一定的波段范围内,只传输单一模式光信号的光纤。单模光纤的芯径通常在4-12μm范围内,包层直径为125μm左右,涂覆层直径在245μm左右。单模光纤具有传输速率快、传输距离长、传输容量大的特点。 主要用途:单模光纤适用于各类光缆结构,包括光纤带光缆、松套层绞光缆、骨架光缆、中心束管式光缆、紧套光缆、皮线缆、碟形光缆等。单模光纤主要应用于高速率、长距离以及接入网传输,主要使用在长途干线、城域网、有线电视、光纤接入网(如FTTH)等网络。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斯德雷特科技有限公司13.7% (STERLITETECHNOLOGIES LIMITED) 2. 贝拉古河光纤有限公司 19.2% (Birla Furukawa Fibre Optics Limited) 3. 康宁技术印度有限公司47% (Corning Technologies India Private Limited) 4.未配合调查公司 (1)AKSH OPTIFIBRE LIMITED51% (2)Finolex Cables Limited51% 5. 其他印度公司 47%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4年5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单模光纤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单模光纤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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