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反倾销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64号 关于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到期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即该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4月9日起延长5年,于2014年4月9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按本公告规定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4年4月9日起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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