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贸文告

经贸文告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有关问题)
2007-08-22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关于公布对《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告
2007年第58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增列阿富法为特定国家(地区)。
  现将调整后的《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自本公告施行之起,向阿富汗出口《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的,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附件: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1、缅甸
  2、老挝
  3、阿富汗




相关部门网站 :

厦门市进出口商会 /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 / 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 / 厦门市钢铁贸易协会 / 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网站地图 | 隐私政策 | IPv6网络支持 | Xml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3895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