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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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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做出终裁
2003-06-13

    
我国于2001年12月7日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己内酰胺(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后公布初裁并继续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6月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和俄罗斯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己内酰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5%-28%,实施期限自2003年6月6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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