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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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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5月12日对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做出初裁
2003-05-30

    
2002年3月1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进口税则号39041000项下的聚氯乙烯。此后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确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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