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文告
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延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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