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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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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49号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0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09年6月8日,重庆长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商务部提出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申请,主张原措施实施期间,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的氯丁橡胶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请求重新计算日本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幅度,并相应调整反倾销税税率。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提出了倾销幅度增加的初步证据。2009年8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日本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氯丁橡胶,又称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0024910其他初级形状的氯丁二烯(氯丁)橡胶、40024990未列名氯丁二烯(氯丁)橡胶。该产品的英文名称为Chloroprene Rubber(CR)。
  共有三家日本氯丁橡胶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应诉并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商务部对该三家日本企业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复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下:
  (一)、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倾销幅度为:9.9%;
  (二)、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的倾销幅度为:10.2%;
  (三)、昭和电工株式会社(SHOWA DENKO K.K.)的倾销幅度为:20.8%;
  (四)、其他日本公司的倾销幅度为:43.9%。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0年8月28日起,按上述倾销幅度对原产于日本有关公司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8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上述公司的进口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0年8月2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的期中复审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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